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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法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

2024/6/5 0:07:47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111执2831号

关于杨永申请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人杨永工资11500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举报。如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永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案款的20%。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66026741

联系人:王天羿


2024年6月1日


附:被执行人信息:合肥大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未来塔A座1109-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QH1Y90C。

法定代表人王爱群。




审核:郭晓辉

素材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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